一、申請書。(正本1份,影本1份)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
三、審查費新台幣貳佰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
四、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提出申請者應檢附)
五、被看護者本人最近2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申請者需檢附)
六、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七、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
八、相關單位開具之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行蹤不明之證明影本(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者需檢附)
九、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外國人於雇主處所 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者需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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