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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監護工於受監護人死亡時可否繼續工作?
答:
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申請人與原雇主為配偶,直系血親,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一親等之姻親,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親屬關係且持有效期間內之家庭看護工招募許可函或具家庭幫傭資格者,應於事由發生日起三十日內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續聘外國人,人或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為該外國人辦理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事宜,若無其他雇主承接或該外國人自願提早離境者,則由雇主協助其辦理離境手續並使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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