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招募核准函期限為六個月,可否延長?

 

答:
有關雇主因故無法於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限屆滿前完成家庭外籍監護工之引進手續者,得於招募許 可期限屆滿前後三十日內申請延長三個月之招募許可期限,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或超次申請者,不予許可。重招之申請則不可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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