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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規定之工作,何種情事得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

答:
(一)原雇主或被看護死亡證明書或移民相關證明文件,(二)漁船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之證明文件,(三)原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明文件(四)其他不可歸責受聘僱外國人事由之證明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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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msn:ep_no1@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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