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入境後什麼時候應繳納就業安定費?
答:
雇主應自外勞入境之翌日起,以每三個月為一期,於次期第一個月二十五日前,向勞委會下列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之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納金 。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一倍為上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勞委會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郵政劃撥帳號(16388105)
戶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業安定基金專戶」注意劃撥單寄款人應填雇主姓名及務必填寫雇主身分證或公司統一編號,否則無法電腦建檔。另郵局繳費收據請妥善保存,以備有關申請案件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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